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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中山大學  高階公共政策碩士學程在職專班  校友會 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
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國立中山大學高階公共政策碩士班(EMPP)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
本會發展宗旨如下:
  1. 協助社會科學院院務發展。
  2. 增進公共政策學術研究、提供公私部門公共政策諮詢。
  3. 聯絡校友感情,共謀事業發展。
  4. 協助學弟妹完成學業、爭取EMPP之榮譽等。
第三條:
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 70 號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高階公共政策碩士班(EMPP)辦公室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:本會分為一般會員、永久會員、贊助會員。
  1. 一般會員:
    凡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 EMPP 畢業、肄業者,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
  2. 永久會員:
    凡一般會員繳交永久會費者,為永久會員。
  3. 贊助會員:
    凡認同本會宗旨者,得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五條: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  1. 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  2.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  3.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  4. 「贊助會員」不得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六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  2.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  3. 繳納會費。
第七條: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,致有妨害本會名譽,經調查屬實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,由理事會審核通過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之處分,但除名須提經會員大會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八條: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九條:
本會置理事13人、候補理事5人;監事5人,候補監事2人,均由會員大會。
第十條:
本會置理事長1人,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,任期為2年,連選得連任。

另為加強歷屆理事長榮譽感,得由上屆理事長擔任為榮譽理事長,如上屆理事長無暇,則另行由歷屆聘任。輔導協助現任理事長推動各項會務工作,任期與現任理事同。

第十一條:
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。唯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之二分之一。

本會得置副理事長1~3名,總幹事1名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。

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1. 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  2. 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  3. 通過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、會員之提議事項。
  4.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之預、決算。
  5. 財產之處分及運用。
  6.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1. 召開通過會員大會並執行之。
  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3.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之預算及決算。
  4.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  5. 協助EMPP之建設及發展。
  6. 協助會員進修、就業及處理緊急危難事宜。
  7. 舉辦校友聯誼活動,提供校友最新動態資料、加強校友間之聯繫。
  8. 不定期舉辦公共政策學術研討會,提供公私部門公共政策建言舆諮詢。
  9. 編印會員通訊錄及會刊。
  10. 服務社會,促進國家建設之發展。
第十四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  1. 對內負責會務之推動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2.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<第十五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1.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  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3. 審核年度經費預、決算。
  4.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。
  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七條:
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每年開會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開會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大會之議案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成立。
第十八條:
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第十九條:
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常務理事會視情況需要而不定期召開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,如理事長認為必要,或經理事三分之二建議,或監事會之要求,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。以上各種會議由理事長主持之,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。
第 廿 條:
本會監事會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廿一條:
理、監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,其決議須有全體人數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為有效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廿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1. 會員入會費: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會費新台幣 200 元。
  2. 會員常年會費: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 2,000 元。
  3. 永久會費:永久會費為 2 萬元。
  4. 自由捐款。
  5. 補助費。
  6. 其他收入。
第廿三條: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。本會之預﹝決﹞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之前﹝後﹞2個月內。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,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備查。
第廿四條:
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校。
第六章 任務
第廿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1. 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,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。
  2. 舉辦校友聯誼並積極參與母校各種活動。
  3. 會員名冊登錄及校友會刊之發行。
  4. 建立校友資料及製作校友通訊錄,公佈於社會科學院 EMPP 網頁,並隨時更新。
  5. 協助母校之建設及發展。
  6. 不定期舉辦公共政策研討會及其相關之活動。
  7. 服務社會,促進經濟之發展。
第二十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廿六條:
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第廿二條: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、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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