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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國立中山大學EMPP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(109.01更)

一、 依據教育部頒「學位授予法」、本校「學則」及「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」訂定之。
二、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109學年度起入學新生。
三、 在學期間相關事項:
(一) 修業年限:本專班碩士研究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(不含休學期間),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。
(二) 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:
1. 研究生不得辦理抵免外系(所、院、校)開設之課程。
2. 研究生選課,一年級時須經導師及院長認可;二年級以上(含)若已選定指導教授者,須經指導教
授及院長認可。學生若選修外系(所)課程,須經兩方院系所同意,並依身份別收費。
3. 須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42學分(含論文3學分)方可畢業。
(三) 指導教授選派:
1. 碩士學位論文之指導:
(1). 指導教授須為助理教授以上,並符合學位授予法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。
(2).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教師擔任為原則。本院專任教師每年以單獨指導二位學生為上限;共同指導時,以三個名額為上限。
(3). 本校非本院之專任教師以及校外教師(含兼任教授)得擔任EMPP研究生之指導教授,惟須與一名本院專任教師共同指導,每年以指導二名研究生為上限;共同指導以0.5人計。
(4). 若因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,請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,至少一人為本院之現職教師。
2. 研究生選定之指導教授,須經導師及院長認可。
3.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,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,始得更改,惟變更後之當學期不得進行碩士學位考試。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,應進行一次碩士論文架構審查並獲審查通過後,方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。
四、 碩士學位考試:
學期之定義: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、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。
(一) 論文計畫申請及程序:
1. 研究生於第二學年之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,向本班辦公室申報指導教授與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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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定之研究方向。
2. 「學生論文架構審查」相關規定,依本班「碩士論文辦法」辦理。
3. 「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表」應依校、院規定時間內繳交。逾期繳交者將無法如期畢業。
(二) 學位考試相關規定:
「學位考試」相關規定,依本班「碩士論文辦法」辦理。
(三) 其他:
1. 本院碩士學位論文考試,考試委員至少須有一人為本院專任教師。
2. 研究生需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,由指導教授推薦,始得舉行學位考試。
3.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、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;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,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。
五、 畢業: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,得提出畢業之申請。畢業: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,得提出畢業之申請。
六、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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