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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PP經費管理要點

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高階公共政策碩士學程在職專班
經費管理要點

92.04.18本校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

101.03.27本院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1.05.16本校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3.12.31本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4.04.01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4.07.07本校104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
104.10.14本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4.10.28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4.11.06本校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
110.03.17本校109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0.04.07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協調會報通過

110.04.14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
110.05.28本校110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
113.04.17本校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3.05.01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

  • 收、退費標準:

()收費標準:
修業期限二~四年,畢業學分數為四十二學分。
學分費:每學分壹萬元整。
  費:每學期壹萬貳仟元整(不含電腦資源使用費)。
學生平安保險費:比照本校日間部徵收標準辦理。

()退費標準:
依本校學生離校退費作業要點,本班學生申請休、退學,其學雜費(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)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:

  1. 於註冊日(含)之前申請休、退者,應免繳費;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  2.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(開學)日之前一日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三分之二、學分費全部退還。
  3. 於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各三分之二。
  4. 於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各三分之一。
  5. 於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所繳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,不予退還。
  6. 本班第一學期、第二學期註冊日、上課(開學)日,及學期三分之一、三分之二之計算,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。本班先修學期、暑修學期註冊日依本班註冊單所列繳費期限認定;先修學期、暑修學期上課(開學)日,及學期三分之一、三分之二之計算,依本班正式公告之學期課表認定之。
  • 經費管理原則:

()教師授課鐘點費:依實際上課時數(每學分每學期18小時)支給,每小2,800元(含教材編撰、課業輔導……等)。
本校教師於本班之授課鐘點時數不列入個人基本授課時數計算。

()專題演講費:每場7,00020,000元,視主講人之專業而定。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()導師費:

  1. 院導師費:依實際輔導之導生人數支領導師費,每位導生每學期500元。
  2. 班導師費:20位學生編制一位導師,依夜間部教授級鐘點費每周2小時,每學期18周計算,若每班學生低於10(含以下),導師費折半計算。

()碩士論文指導費:4,000/每生(按畢業生人數編列)。

()碩士論文口試費:1,000/學位考試委員(每名畢業生至多五位委員)。

()評述費:每評述一篇論文1,000元,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()招生業務費:依各班之總收入中編列5%計算。

()行政助理薪資:行政助理每年按13.5個月之薪資計算。

()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:依實際出國天數支付生活費及機票,其支付標準係依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規定。

()電腦資源使用費:依本校電算中心公告之每學期費用徵收(按在校生人數徵收)。

(十一)圖書支援使用費:每學年每班編列參萬元整。

  • 管理費:

()校行政管理暨支援費:依各班所收之總收入中編列20%計算。

()院管理費:視招生情況,編列各班所收之總收入中編列3%支援院之業務運作。

()院學術基金:視招生情況,依各班所收之總收入編列12%30%,其管理要點另訂之。

()研究生獎助金:依各班所收之總收入編列5%計算。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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