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MPP經費管理要點
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高階公共政策碩士學程在職專班
經費管理要點
92.04.18本校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
101.03.27本院10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.05.16本校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3.12.31本院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4.04.01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4.07.07本校104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104.10.14本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4.10.28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4.11.06本校104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110.03.17本校109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10.04.07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協調會報通過
110.04.14本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110.05.28本校110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
113.04.17本校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13.05.01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
- 收、退費標準:
(一)收費標準:
修業期限二~四年,畢業學分數為四十二學分。
學分費:每學分壹萬元整。
雜 費:每學期壹萬貳仟元整(不含電腦資源使用費)。
學生平安保險費:比照本校日間部徵收標準辦理。
(二)退費標準:
依本校學生離校退費作業要點,本班學生申請休、退學,其學雜費(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)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:
- 於註冊日(含)之前申請休、退者,應免繳費;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-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(開學)日之前一日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三分之二、學分費全部退還。
- 於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各三分之二。
- 於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各三分之一。
- 於上課(開學)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所繳學雜費基數、學分費,不予退還。
- 本班第一學期、第二學期註冊日、上課(開學)日,及學期三分之一、三分之二之計算,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。本班先修學期、暑修學期註冊日依本班註冊單所列繳費期限認定;先修學期、暑修學期上課(開學)日,及學期三分之一、三分之二之計算,依本班正式公告之學期課表認定之。
- 經費管理原則:
(一)教師授課鐘點費:依實際上課時數(每學分每學期18小時)支給,每小時2,800元(含教材編撰、課業輔導……等)。
本校教師於本班之授課鐘點時數不列入個人基本授課時數計算。
(二)專題演講費:每場7,000~20,000元,視主講人之專業而定。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導師費:
- 院導師費:依實際輔導之導生人數支領導師費,每位導生每學期500元。
- 班導師費:每20位學生編制一位導師,依夜間部教授級鐘點費每周2小時,每學期18周計算,若每班學生低於10位(含以下),導師費折半計算。
(四)碩士論文指導費:4,000元/每生(按畢業生人數編列)。
(五)碩士論文口試費:1,000元/學位考試委員(每名畢業生至多五位委員)。
(六)評述費:每評述一篇論文1,000元,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七)招生業務費:依各班之總收入中編列5%計算。
(八)行政助理薪資:行政助理每年按13.5個月之薪資計算。
(九)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:依實際出國天數支付生活費及機票,其支付標準係依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規定。
(十)電腦資源使用費:依本校電算中心公告之每學期費用徵收(按在校生人數徵收)。
(十一)圖書支援使用費:每學年每班編列參萬元整。
- 管理費:
(一)校行政管理暨支援費:依各班所收之總收入中編列20%計算。
(二)院管理費:視招生情況,編列各班所收之總收入中編列3%支援院之業務運作。
(三)院學術基金:視招生情況,依各班所收之總收入編列12%~30%,其管理要點另訂之。
(四)研究生獎助金:依各班所收之總收入編列5%計算。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